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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


来源:连州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:2022-02-17 17:11:48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  当事人:清远温氏种猪科技有限公司

  (法人)名称:王会声  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8820585438687

  本单位于2021年9月24日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立案调查。经调查,你(单位)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,使用1台抽水泵、一条直径约5分水管直接抽取地下水到两个直径约9米宽、高约2.9米的水塔蓄水分别用于耙子岗村和二区种猪场的生活与生产经营。经调查核实,广东温氏清远二区种猪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。以上事实有:(1)水行政执法现场勘测(检查)笔录(2)水行政执法案件照片(摄像)记录(3)询问笔录(梁文柱场长)(4)询问笔录(陈笙凯员工)(5)未能提供《取水许可证》等证据证实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三条、第四十八条规定: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;直接从江河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,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,并缴纳水资源费,取得取水权”。

 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9日向你(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告知了违法事实、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,并告知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。对此,你(单位)未作陈述申辩。

  根据你(单位)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》第九条规定,你(单位)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采取补救措施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取水许可证:(一)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;(二)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;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你(单位)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 指定银行缴纳罚款(详见《连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  如你(单位)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
连州市水利局

2021年10月1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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